第一階段:收入中斷後,銀行端會發生甚麼
當你因收入中斷而開始拖欠按揭供款,銀行並不會即時採取法律行動。根據香港銀行公會《銀行營運守則》,機構應先通知客戶:如在還款或供款方面有任何困難,應盡快通知機構,以便雙方及早商討解決方法。
若欠款持續,機構在委託第三方收數公司前,須預先向客戶最後報稱的地址發出書面通知,載明五項內容:客戶須償還的逾期款項、拖欠款項的時間、機構追討債務部門的聯絡電話、客戶須就收數過程引致的費用及支出補償予機構的金額(如機構要求償還),以及客戶應第一時間向機構舉報收數公司使用不正當手段。
收數公司的行為受《銀行營運守則》嚴格約束。收數員不得對任何人在言語或行動上作出恐嚇或使用暴力,亦不得採取騷擾性或不正當手段,包括在債務人住所外牆張貼海報或塗寫字句、不斷致電或發訊息、於不合情理時間致電、騷擾債務人的諮詢人家人朋友、以虛假名稱或匿名電話聯絡、發出恐嚇或警告,或作出虛假或誤導陳述。銀行不應在同一司法地區內同時聘用超過一間收數公司追討相同債項;如第三者並未與機構訂立正式協議為債務作擔保,機構及收數公司不應直接或間接向該等人士追討;如機構獲悉法庭已發出破產令,應立即停止追討。追討所產生的費用,機構只可追回合理數額及合理地引致的費用及支出,客戶如提出要求,機構須在二十日內提供詳細分類項目。
第二階段:收入斷了,有哪些處理選項
第一步應主動聯絡銀行。金管局期望,當客戶可能真有還款困難時,機構應同情處理,並與客戶商討對雙方都有利的解決方案;機構不應倉促要求即時償還貸款、不應削減信貸額,亦不應主動建議轉移結欠。
若你同時欠下多間金融機構的債務,可考慮跨銀行債務紓緩計劃(IDRP)。該計劃由香港銀行公會聯同存款公司公會及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推出,並獲金管局認可及強烈支持。二〇二五年檢討後,所有零售銀行(包括虛擬銀行)及主要提供消費信貸產品的放債人均已參與,流程亦已數碼化,可接受電子表格及電子簽署。IDRP 設有「Lead Participant」,由其一債權人代表其他債權人與債務人談判及議定條款,債務人毋須逐一應對多個債權人;Lead Participant 的委任是任何 IDRP 談判的先決條件。
另一選項是個人自願安排(IVA),這是《破產條例》所訂的正式程序,提供破產以外的另一項選擇。還款有困難的債務人,或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均可申請。債務人可向法院申請臨時命令,在該期間任何人不得向債務人提出或進行破產呈請,也不得對債務人採取或繼續其他法律訴訟行動;債務人提出還款建議,一經批准即對所有債權人具法律約束力。IVA 的好處是債務人可避免破產的汙名、免受《破產條例》及其他條例的法律限制、或可保住工作及專業資格,以至出任公司董事。
程序上,債務人須委任一名具法院認可資格的代名人(通常是會計師或律師);法院頒布臨時命令給予十四天寬限期;在債權人會議上,建議須獲出席及投票債權人所持債款總值百分之七十五以上通過;會議主席須在會議舉行後七天內向法院提交報告。代價方面,債務人須向代名人初步繳存一筆一萬二千一百五十元的款項,另須按《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令》表 A 第 12 項所訂收費比率支付法庭訟費。若還款建議遭否決,有關人士或會採取或繼續進行破產或其他法律訴訟行動,債務人在隨後十二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臨時命令;如債務人未能履行 IVA 責任,代名人或任何債權人可針對他提出破產呈請。IVA 的詳情由破產管理署備存登記冊,供公眾人士查閱。
第三階段:重新上路,信貸記錄如何保留
處理好欠款後,下一步是了解信貸記錄的保留期。根據金管局《監管政策手冊》單元 IC-6,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保留帳戶還款資料於其資料庫內五年,由產生該等資料的日期起計,或直至帳戶結束後五年屆滿為止;若曾拖欠還款超過六十日(即「重要欠帳」的官方定義),機構可保留該等拖欠還款資料,直至由最後清還所拖欠還款的日期起計五年屆滿為止。
《銀行營運守則》亦建議,信貸提供者應在借款人發生拖欠情況起計三十日內發出書面提示,說明除非拖欠額在拖欠日期起計六十日屆滿前全數清還或撇帳(因破產令導致者除外),否則帳戶還款資料會在清還該拖欠還款後繼續保留五年,或由借款人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產令之後的五年為止(以較先出現者計算)。
認可機構應在每一個不超過三十一日的報告期間結束時更新帳戶資料,直至帳戶結束或撇帳為止;當拖欠還款金額全部或部分清還、或與個人達成債務安排計劃,機構應在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更新該個人的個人信貸資料。
至於下一間銀行會如何看待這段紀錄:銀行批出按揭與否及批出多少,屬商業決定,會考慮借款人還款能力及減低風險的安排。金管局自二〇〇九年十月起推出多輪逆週期宏觀審慎監管措施,以提升銀行體系在樓價下跌時的抗震能力,並避免置業人士過度借貸。因此,即使信貸記錄上的拖欠資料已過保留期,銀行仍會按自身風險評估作決定,不保證任何批核結果。
常見問題
收數公司向我沒有作擔保的家人或朋友追債,是否允許?
根據《銀行營運守則》,如第三者並未與機構訂立正式協議為債務作擔保,機構及收數公司不應直接或間接向該等人士追討。若家人接到追數電話,可請對方說明依據,並向銀行追討債務部門反映情況。
我同時欠多間銀行債務,是否一定要逐一談判?
不一定。你可透過跨銀行債務紓緩計劃(IDRP)處理,計劃設有 Lead Participant,由其一債權人代表其他債權人與你談判及議定條款,你毋須逐一應對多個債權人。Lead Participant 的委任是展開談判的先決條件。
申請個人自願安排(IVA)要先付多少錢?
債務人須向代名人初步繳存一筆一萬二千一百五十元的款項,以支付代名人的費用、開支及酬金。另須按《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令》表 A 第 12 項所訂收費比率支付法庭訟費;實際總額須以代名人正式報價為準。
拖欠還款紀錄會保留幾多年?
若曾拖欠還款超過六十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保留該等拖欠還款資料,直至由最後清還所拖欠還款的日期起計五年屆滿為止。一般帳戶還款資料則保留五年,由產生資料日期起計或直至帳戶結束後五年屆滿。
清還欠款後,我能否要求刪除信貸記錄?
若帳戶在全數清還欠款後結束,且緊接帳戶結束前的五年內從未拖欠超過六十日,你可指示貸款機構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從其資料庫刪除該已結束帳戶的資料。若曾拖欠超過六十日,則須保留至最後清還日起計五年,不能即時刪除。